
6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彭新民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制、監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定,填補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標志著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內容比較完備、制度比較健全的反壟斷法律體系。下一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加快制修訂配套的規章制度,保障《條例》有效落實落地,助力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近期,滬深兩市指數震蕩上行,成交量有所放大。科技、消費、醫藥等板塊表現強勁,帶動大盤走勢。個股方面,漲多跌少,市場情緒較為樂觀。
保障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總監許新建在會上表示,《條例》的出臺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保障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司法部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要求。
《條例》在起草過程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一方面致力于回應經營主體的關切,從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動、生產經營成本和生產經營行為四個方面,一共確定了19項不得包含的內容;另一方面,致力于解決公平審查制度剛性約束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制度的實施機制,強化監督保障措施,推動制度落實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
許新建表示,《條例》的出臺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標志著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6月13日,《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正式公布,《條例》共5章27條,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規定了有關方面的職責,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強化了監督保障。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文,《條例》是2021年《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上位法規范立法,更多是一種升級。在現實實踐之中,這一條例對當下經濟發展中統一大市場目標的實現有著直接的推動和保障作用。《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出臺、反壟斷法的修訂以及《條例》的出臺,改變了2004年以來以行政許可法作為全部控權機制的行政行為模式,不是將經濟法中的市場與政府關系放在行政行為之下,而是將行政行為放在公平競爭,統一大市場,“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實質性經濟公平的價值目標下加以審查。這既是對實質正義標準的重申和主張,也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中國式現代化道路的一種更加深刻、確切的認識,并且落實到了法律制度之上。
最大限度實現預防效果
彭新民表示,關于《條例》在整個反壟斷法律體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預防政府部門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圍繞“預防”兩個字,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預防的效果,《條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堅持應納盡納、應審盡審。《條例》將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都納入到公平競爭審查范圍,這體現了政府部門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方面的一種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和帶頭自覺合規。
二是堅持精準定位、源頭控制。《條例》將公平競爭審查定位在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的起草環節,可以把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地方性法規納入審查范圍。同時規定,除《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例外情形,沒有經過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一律不得出臺,增強了制度的剛性約束。
三是堅持動真格、見真章。《條例》有針對性設置了監督處理措施和考核評價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可監督、可檢查、可問責。監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訴的處理、督查等,處理措施包括了約談、處分等青海炒股配資,尤其是特別規定,“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舉報處理情況等開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權威性和剛性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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